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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天前
回复了 xenme 创建的主题 Apple iPhone 16 有史以来最无感的一年(纯吐槽)
@ladypxy 明显是 esim 设计问题。。。优秀的产品给什么人用,什么运营商用,就算给不识字的人也会换 sim 卡。我用了两年 esim 也是因为这个 esim 迁移问题换回了实体 sim
@JiaNa 你的观点我难以苟同。举个极端点的例子,一个抢劫犯东西被偷了,他就没有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吗?

再者,OP 说维护自己利益说了很多次。他本身就不是一个道德卫道士的立场。
@JiaNa 你这逻辑难以理解。不管 OP 翻不翻墙,维护自己利益和维护法律尊严不矛盾。这两者不矛盾的事实与说话的人本身有没有触犯其他法律无关。
@JiaNa 又是一个非黑即白的主。OP 就不能既举报违法,维持正义,又保护自己利益吗?这冲突吗?
143 天前
回复了 moudy 创建的主题 汽车 开了几天国内的高速,很不习惯
@twl007 其实我觉得跟国内最大的区别就是人少。我都难以想象国内的人口密度要是按 socal 那样开车会堵成什么样。

或者反过来说,socal 这边明明住房密度这么低还有这么多车。。。
143 天前
回复了 moudy 创建的主题 汽车 开了几天国内的高速,很不习惯
@twl007 你说的我同意。我只是在说上面提到的选择执法的问题。
143 天前
回复了 moudy 创建的主题 汽车 开了几天国内的高速,很不习惯
@moudy 我在加州。身边统计学告诉我一上高速这边 100%超速。上面说的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我只能说国内执法远比加州严格。这边不仅超速司空见惯,连临时牌照我都见过过期四年的,警察根本不管。国内你临牌敢多用一天吗?
@zictos 你才是一窍不通的那位。汇丰从头就没有与 OP 约定要一直维持银行服务,你在这没完没了的说违约完全是在浪费时间。

比如合同规定该协议有效期三年,你一年结束,那就是违约。合同不规定,那当然不违约了。
@zictos 你有自己的看法很正常。

> 我说“监管方面不可能说银行能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难道说错了吗?监管方面说过了吗?你拿出条款来啊!
> 法律上都是证“有”不证“无”,连这都不知道,还好意思谈法律?
> 无论哪个条文都没有,不存在的东西还要去证明?
> 真是离谱,等于是我无法证明你没杀人,所以你就是杀人了。

我想说的是,你上面的逻辑有问题。首先,你要自己证明的你说的论断,不能跟别人讲“我说了不可能,法律上证有不证无,所以你要证明我说的是错的”,这完全不讲道理。难道我说你不可能是个中国人,还要你来举证吗?这话肯定是谁说的谁举证。其次,你要是真的觉得你上面的话只是个猜测,那我也可以接受。我只能也猜测说你的猜测是错的。为什么呢?因为很多国家的银行都这样,其他银行也都这样,我自己的账号也被关过,也没有合理解释。

最后,你也不用恶意的猜测与你意见相左的人都有恶意。我也希望消费者权益受保护,我也鼓励大家投诉起诉。我个人的观点是法律不是用来宣泄个人情绪的。打法条都不支持的官司是浪费司法资源,也是浪费所有人的金钱和时间。
@zictos 并不是这样的。上面引用的汇丰银行条款说的是“我随时可以停你帐户”。我的看法是,这一条即使不在合同里,汇丰银行停你的帐户也不能称之为违约。因为我大概看了一眼,合同里面没有条款说汇丰银行一定要在一个合同期限内,或者无限期的提供银行服务。我当然也可能看漏了。

什么叫违约呢?如果汇丰银行明文承诺了,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不限期地,除非你违法否则一定向你提供银行服务的,然后在单方面解除服务,这样叫违约。合同里没写的,只要不违法不违规的,那就是没有。

违约这个词很好理解,违背约定。没有约定的东西,那自然不违约。
@zictos 我与你首先的分歧在于你逻辑错误,以上已经指出了,我不再重复。其次,违约是违反合同规定内容。既然双方签订的内容里面没有规定不允许关闭帐户,何有违约一说?我没有兴趣跟你比较水平高低,只希望你不要误导别人。


@ibruce OP 我与你并无分歧,我之前只是指出法条似乎并没有明文支持你的立场,所以最后只能靠法庭解释。比如说你被告知帐户关闭算不算受该法律保护的主要权利 (我也不知道)。如果可能的话当然还是要有明文支持的法条最好。
再者,看你不愿承认我再来指出一下你的逻辑问题

> 但监管方面不可能说银行能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
> 我哪里说了监管有要求不能无理由关闭账户?我是从没有要求的角度来说的,这是一个概念吗?

第一句话你说监管方面不可能同意银行无理由单方面关闭帐户。为什么?你有证据吗?这不是一个类同于“这个世界上没有 UFO ;想证伪我这句话,你得证明世界上一个 UFO 都没有”这样的论断。你在说监管方”不可能同意”。一个不可能的假设是可以证明的,并不像你说的那样只有有可以证明。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oof_of_impossibility

所以还是我一开始那句话。你做了一个不可能的论断,麻烦你证明。“因为我说了 xyz 不可能,所以我不用证明”这是完全错误的逻辑。

第二句话,你说自己没有说监管方要求不能无理由关闭帐户。说明你不知道监管方有没有要求银行不能单方面关闭帐户。你既然不知道监管方有没有做此要求,你怎么知道监管方不可能同意?你是银监会吗?
@zictos 所以我说你是个法盲,不知道你有什么好生气的。政府没有规定不可以,不是你诉诸不可知的理由。

> 即然这方面没有规定,就不能说银行一定能关闭,也不能说银行一定不能关闭。

首先,OP 和汇丰银行签了这个协议,在民事诉讼里面它就有法律效力。你要不证明这个协议违法,要么证明这个协议违反了政府或者监管规定。否则 OP 去诉讼,就是他们签订的这个协议起效。协议里面双方都同意了汇丰银行可以单方面关闭,那在签订了协议这两者之间,银行就能单方面关闭帐户。
@zictos 你不觉得自己的言论好笑吗?

> 但监管方面不可能说银行能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
> 我哪里说了监管有要求不能无理由关闭账户?我是从没有要求的角度来说的,这是一个概念吗?


你既然承认了监管没有要求银行不能无理由单方面关闭帐户,那汇丰银行这么做就是合理的了对吧?你在争论什么呢?
@zictos 你逻辑有问题吗?

> 但监管方面不可能说银行能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

你这句话明显是说有监管要求银行不能无理由关账户,我那请你证明有什么监管,有什么条文,拿出来看看啊?你自己连自己的陈述句是肯定否定都说不清楚,还来教别人打官司?打输了你赔吗?
@zictos 是比你厉害一点。这句话你你提出来的,当然是由你举证。你看见监管机构哪个条文不允许随便关账户了?你说的就算?

我的举证上面已经给出了。
当然了,感情上我还是支持你怼大银行的,客观上这样也能逼迫他们改善服务。只是希望你能找到法律依据,可以有的放矢
你如果指 @zictos ,我觉得他就是个半吊子法盲。

> 但监管方面不可能说银行能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

银行还真就能单方面无理由关你账号,我观察很多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用户协议里面都有这一点。美国的很多餐厅里面也都挂着“我们有权利向任何人拒绝服务”的标语。

至于你说的侵占财产罪,可以参考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E%B5%E5%8D%A0%E7%BD%AA/184044 。首先汇丰银行主观上就没有侵占财产的目的。他们提供了你可以去柜台解决的办法,你觉得不合理不想去。这打官司怎么都靠不到侵占财产上去啊。
@ibruce 你说的是这个发言吧,简而言之,我认为你提供的理由不符合任意一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条款。当然了,我也无意说你一定是对的错的。我只是想说可能比较难。基本上你只有能找到法律明文支持你的立场的你才有可能胜诉,同时也要找找案例和司法解释看看之前是怎么判的。我随便查了一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案例,我觉得其支持的“主要权利”要比你提出的要主要的多。你也可以自己查查之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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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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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我看了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我觉得很显然与你的诉求无关。你可以读一下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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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你与汇丰银行签订的协议 2.13 条里不存在减免责任,加重责任或者限制权利的条款。民法典里面通篇也没有提到知情或者知情权。至于不合理,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是这个协定,你要证明它不合理可能是有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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