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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X3389 不滑坡啊。

你教育孩子 「盗窃」 是因为法律这样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条条框框,你甚至花了大量篇幅论证我的定义是错误的,——你是否承认?

那么我很自然的好奇,你是否准备按照法律严格规定的其他违法去全面教育孩子?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可不仅规定了「盗窃」,还有别的更多的更严重的罪。 这是第二个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希望看到你明确 yes/no 的回答。我之前之所以这么问你,是按照你回答 yes 的假设去说的。如果第二个问题你回答 no ,那么我想知道,为啥对你来说,「盗窃」 显得如此特别和重要,以至于必须单独跟孩子讲清楚?莫非老哥是有亲身经验?
@HFX3389 就事论事,你要按照 刑法「盗窃」罪名教育孩子,干脆给孩子买几部法典全部背下来吧,最好再把判例库也背一背。都做到这份上了,要不直接让孩子过法考吧。

你反对吗?谁反对就谁就不客观。
@HFX3389

> 而是引导他们安全成长的指路标

看片安全吗?翻墙安全吗?你手机安装反诈 app 没?
@HFX3389 补上 at 。。哈哈哈

还是那句话,没必要跟孩子纠结刑法的准确定义。成年人比如你都很难纠结准。
> 你承认“卡包当时的物品所有权就是托管机构和托管老师”么?就搁这顾左右而言他,能说回本贴么?

包含了场地租赁、员工工资、教材费用、水电费用等等。所以这卡包怎么就变成“和托管老师”了?

> 无论什么情况,「偷窃」就是「偷窃」
> 我不认为“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是错的

你和你自己先打一架?


> 正是因为当事民警清楚家长想要什么

所以你也觉得,这个时候执法者可以根据受众灵活释法了?

哈哈哈。。看来在你心目中,法律也就是个婊子嘛。怎么舒服怎么来。
@HFX3389 原文有一句话

> 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这些事情方面显然有不少经验,严肃地教育了孩子,但并没有讲任何伤害孩子自尊的话

你好好想想吧。换你是民警,你不对孩子飞龙骑脸了?

你不是坏人,但一定是很容易在某种体制运作下,无意中参与作恶的那种。
@HFX3389 总结起来就一句话,没必要把成年人的条条框框加到孩子身上。LZ 这种做法我觉得过火了,你的这种死扣概念的做法不利于孩子成长。

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律?这些都是成年人共同体的想象和对现实的妥协。并不是什么真理。
> 你凭什么将自己的想法加在别人身上?你问过楼主托管班里的家长们和孩子们吗?

那么问题来了,你又问过了吗?你怎么判定别人“不是”这么想的?

同样的话回你,你怎么又“妄自揣测”和“臆想”了呢?你怎么确定我“没有”问过楼主托管班里的家长们和孩子们呢?

> 万一这个奖励取消了呢?

你这个杠得不行。你应该学习下拳法这样描述:万一奖励事后又反悔了呢?算偷吗?

> 哟,你怎么知道是家长付的费

这个都要杠的吗?市场上的托管班,所有支出,不从家长的付费里来,还能从哪里来?

> 这些卡包当时的物品所有权就是托管机构和托管老师

终于知道加一个“和”了。。。有进步哦,已经超过了全国 1%的网友了。加油。

> 你懂什么叫“客观原因”了吗?因为打仗了还打不过

如果家长能打得过托管班就可以偷了吗?

> 你怎么能罔顾事实?

要说事实对吧,你爷爷那一辈算不算从 KMT 手里偷了中华民国?
@HFX3389

> 就好像帖子里的“小马宝莉卡包”是“托管老师”的

并不是。孩子和家长都觉得这就是(迟早)要给孩子们的。(原文第一段)

现实操作里,如果你张口要,这玩意也是能要来的。

托管老师和托管机构只是雇佣关系,你怎么就绝对的卡包是“属于”老师的?

> 如果公司是我的呢?如果公司允许呢?如果我是放年假呢?

按你这么说,托管班的所有奖品(原文第一段) 都是家长付的费啊。

就如同慈禧太后支付了软件版权一样?哈哈哈哈

> 这跟本帖有什么关系吗?

无法回答所以切割关系对吧。

笑死了。。。。。
> 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百科

> 这具备了不法所有意图

你说的这个“法”,是否要考虑你之前也提到过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办公室只有你一个人,你想使用同事购买的仅同事自己使用的微波炉热一下饭菜

哈哈哈,你算不算偷了公司的电?不出意外刷 v 站不是你的工作吧,属不属于偷了公司的时间摸鱼?

> 我不认为“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是错的

很好。那么 窃国者侯 ,这个道理能不能推广?不能的话你划定一个范围呢?
@HFX3389

> 你咋不拿百度百科呢

任意的百科都可以。只要能自圆其说对不对。

> 你认为“太想拥有全套了”是「不具备不法所有意图」和「物主的支配权没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许的损害」吗?

你觉得什么情况算 “没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许的损害” 呢?

> 另外为什么你赞同

我并没有赞同,我想听你掰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这句话为啥是错的?

你逻辑牛逼你多说点。
@HFX3389

> 我可是打了这么多字还有最高院的文章,你怎么不反驳最高院呢你?

我知道你很洋洋得意,对高院的论据很是自信。猜你多半还在读书,或者毕业不久,信奉的是 圣人立法,海专精算,可能你都没听说过 海专精算这个典故,我就给你贴一下:

至于这 138 亩地,它究竟是用作耕地、湿地还是森林,这是北京市设计单位海量的顶尖技术人员计算设计出来的,他们当然比我懂,更比你懂。我唯一可以明确告诉你的是,为了北京城市的存续和北京市民的生存,这 138 亩唯独不能盖成房子。

我对这些顶级权威怎么看呢? ctbz 呗,一把梭。

你想讨论理论,我也刚好去查了一眼理论

偷窃犯罪为能认知其为他人财产(不包括真的误认为是自己的财产而取走,但如果发现仍应归还),而故意未经同意地取走他人财产,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可是,至于行为人不具备不法所有意图,而是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且物主的支配权没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许的损害,则属于学理上之“使用窃盗”,也就是“偷用”,这种条件下是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行为,故不一定在刑法规定范围,但可能算是侵害别人使用权益的民事侵害行为,就要根据物主的想法来定义侵害程度。

不知道你怎么理解这段话。我可能理解不是特别灵活,但是一个感受就是,不要用成年人的硬逻辑去套儿童。

你要继续杠下去我觉得也没啥意义,我送你一句老祖宗智慧作为结束: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qcbf111

> 都是偷,本质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私自占为己有

说得很好。在一个自己想要的东西都能得到满足的家庭里,孩子怎么识别哪些东西“属于”谁?
@HFX3389 你要扯刑法也没问题啊。刑法是检察院起诉,你孩子带到检察院门口说要登记孩子偷窃,要求按照国法处理 ,你看别人会给你什么脸色?
@qiaobeier 我偷了你读这几个字的时间。你来揍我吧。
@yagamisam “毫无疑问这就是偷窃”——你丢东西去报过案吗?价值不到 2000 的别人会理你吗?

@HFX3389 你没见过一个出生不到一年的宝宝被人拿出奶嘴或者手指后就哭?—— 这句话和我说的“东西都是拿来就用”有啥区别?宝宝吃奶,你要跟宝宝说,注意不要随便吃外边人的奶,当心盗窃罪,你会这样教育宝宝?

“想要拿他手里的玩具就哭?”—— 这就是教育的缺失,不是因为“你抢了别人东西是盗窃罪所以不能拿”,那是不是不违反盗窃罪就可以拿了?我觉得更好的教育应该是“东西都是有价值的,你要有对应的付出,别人才会心甘情愿的跟你交换” 。从这一理论可以衍生到家里亲子关系的方方面面,比如你要做完作业才能玩,吃了饭要打扫卫生。等等。

@qcbf111 网络断案不是凌迟起步吗?你太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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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展开一下我的观点:


大部分熟人之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并没有归属权这一说。人天生下来也是这样的状态,按照马恩的说法,原始部落也是这样的。LZ 家庭和女儿就是这样的关系。在大部分家庭内部,特别是独生子女很常见,LZ 也纵容这个状态。

什么时候人才会产生自私和所有权这一概念?穷的时候,东西得靠抢的时候。

你们觉得盗窃罪是一个很显然,很清晰的定义?那么盗窃罪可否量化?比如你振振有词,偷一个玩具算盗窃,偷玩具的一颗螺丝钉呢?偷玩具的一根毛呢?偷看了玩具一眼呢?

你觉得我在杠?那么你怎么知道小孩子对一个东西的价值评价和大人一样呢?或许那个玩具在小孩眼里就是一根毛的价值。她觉得无所谓啊,她的确占有,还独自完了个把小时,忽然失去了兴趣,就丢一边不管了。如果恰好这个小孩有收拾的习惯,把东西放回去了。这算不算盗窃?

一个东西被“偷”了,所有方当然受不了,网络仲裁官们也无法接受。但是小孩子对代价和后果有啥概念啊?一无所知。大人一个简简单单 盗窃罪 就能扣过去,孩子不懵逼才怪。
105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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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body1 @learnshare 现在都这么普遍了。。。。?
105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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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share 互联网公司真是,人均盒武器 !
105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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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还有这种好事?哪里领前女友?
哦对了,有个词叫做「边界感」。我觉得 LZ 可以从这个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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