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创建于 1328 天前的主题,其中的信息可能已经有所发展或是发生改变。
大法官布雷耶在意见书中写道:
作为计算机界面的一部分,这些复制过来的代码,从根本上与不在著作权范畴的理念( API 的组织方式),以及新的创意表达的创造(谷歌独立撰写的代码)绑定在一起。和很多其它电脑程序不同,这些复制的代码的价值显著体现在对于那些已经了解此 API 系统的用户(程序开发者)的投资上。考虑到这一显著差别,(谷歌的)合理使用行为并不会对国会立法保护的电脑软件著作权益造成损害。
谷歌对甲骨文 Java API 有限的拷贝行为属于一种变革性的使用。谷歌仅仅拷贝了一部分代码,从而帮助程序员在不同的计算环境下,不放弃已经熟悉编程语言,仍能够继续工作。的一部分代码。谷歌此行为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不同的计算环境(智能手机)并且创造一个软件平台( Android )来帮助实现这个目标。法庭记录通过多种方式显示,谷歌重新开发 API 的行为能够进一步帮助开发计算机程序。因此,谷歌此行为的目的是符合著作权的法制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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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as 2021-04-07 21:41:46 +08:00
然后现在 jvm 与安卓已经是事实分裂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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