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2EX = way to explore
V2EX 是一个关于分享和探索的地方
现在注册
已注册用户请  登录
Technetiumer
V2EX  ›  程序员

你支持被遺忘權嗎?

  •  
  •   Technetiumer · 2017-11-21 16:07:11 +08:00 via Android · 5166 次点击
    这是一个创建于 2557 天前的主题,其中的信息可能已经有所发展或是发生改变。
    第 1 条附言  ·  2017-11-21 20:26:53 +08:00
    這個帖子同時討論兩種被遺忘權,回复的時候可以標出

    一個是個人隱私
    可以刪除隱私信息,明確不能只是標記,必須刪除

    一個是犯罪記錄
    法律已經懲罰了,是否應該繼續公眾議論的懲罰
    37 条回复    2017-11-23 09:25:35 +08:00
    580a388da131
        1
    580a388da131  
       2017-11-21 16:10:51 +08:00
    支持
    cuebyte
        2
    cuebyte  
       2017-11-21 16:12:33 +08:00
    妄談
    bumz
        3
    bumz  
       2017-11-21 16:20:38 +08:00
    人有被遗忘的权利,那别人有没有记住某人的权利呢?[手动滑稽]
    qsnow6
        4
    qsnow6  
       2017-11-21 16:22:11 +08:00
    支持
    xuanboyi
        5
    xuanboyi  
       2017-11-21 16:26:41 +08:00 via iPhone
    资瓷
    iappled
        6
    iappled  
       2017-11-21 16:28:28 +08:00
    支持
    fx
        7
    fx  
       2017-11-21 16:29:31 +08:00
    资瓷
    DoraJDJ
        8
    DoraJDJ  
       2017-11-21 16:31:37 +08:00
    我还真想有一天所有人彻底忘记我,好让我换个身份重新来过。
    不过被遗忘权这种东西,还是别过分滥用比较好。
    iappled
        9
    iappled  
       2017-11-21 16:32:46 +08:00
    支持删除账号的 有
    douban
    google

    还有啥??
    assad
        10
    assad  
       2017-11-21 16:34:45 +08:00
    矫情
    coderluan
        11
    coderluan  
       2017-11-21 16:52:04 +08:00
    被遗忘权针对的媒体和网络信息吧...针对人生理上就没可能,不用谈了。
    我感觉支不支持看内容把,比如让站长把你账号删了我支持,让站长把你黑历史删了我可能就不支持了。
    forestyuan
        12
    forestyuan  
       2017-11-21 16:54:12 +08:00
    就算账号删了,恐怕日志里头还有信息
    abcstx
        13
    abcstx  
       2017-11-21 17:04:42 +08:00
    我支持不受外界干涉的、可被限制的、有选择的遗忘权
    jasontse
        14
    jasontse  
       2017-11-21 17:09:15 +08:00 via iPad
    不支持。如果被遗忘权被滥用,那么一个坏人就太容易洗白了。
    ScotGu
        15
    ScotGu  
       2017-11-21 17:10:27 +08:00
    我公开发表了嘲笑 XXX 关于未来科技的语言的文章,文辞犀利,咄咄逼人。
    十年后,XXX 的预言成真了,造福社会,很多人翻出我早年间的文章疯狂打脸,
    我羞愧难当,面红耳赤,行使“被遗忘权”,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红肿的双颊。
    最后,我成功了,所有的狂轰滥炸都消失了,真好。
    而我,更不需要为十年前发表嘲讽文章这种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负任何责任,真好。
    哟,有个 YYY 发表了他的预言,真不知天高地厚,我继续奋笔疾书,文辞犀利,咄咄逼人。


    权力,与义务和责任并存。
    whx20202
        16
    whx20202  
       2017-11-21 17:12:00 +08:00
    看情况吧 这个被遗忘权的定义不太清楚
    如果是个人隐私的那种,可以删除
    如果是很刻薄 的那种,留着多好
    无害内容也可以删
    takanasi
        17
    takanasi  
       2017-11-21 17:19:55 +08:00
    @ScotGu 你们所谓的坏人就是指在网上打嘴炮吗,那我觉得你们要多看看历史书了。
    sammo
        18
    sammo  
       2017-11-21 17:54:57 +08:00 via iPhone   ❤️ 1
    被遗忘权(权利)是 Google 这家法盲公司生造出来的,提出的目的就是为了“反对被遗忘权” (为了给自己辩护 )。

    权利和义务从来不是并存的。 这是臆想。

    Google 想做啥就做啥,爱抓取什么因特网内容就抓取什么,爱保存就保存,爱删除就删除。不需要保证一个人的被遗忘权。

    一个人想做啥就做啥,他可以根本不在网上发表任何东西。

    对于两方都是自由选择。

    在没有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是不干涉的。干涉就是侵犯。被遗忘权 是违背法理的,也不可能存在,不可能存在的东西也就谈不上侵犯、反对侵犯、保护、支持。因为它不存在。
    iappled
        19
    iappled  
       2017-11-21 17:55:47 +08:00
    支持删除账号的 有
    douban
    google
    jianshu
    qiaogaohhb
        20
    qiaogaohhb  
       2017-11-21 18:13:09 +08:00   ❤️ 1
    “被”遗忘的自我权利 ×
    “让”别人遗忘的权力 √
    marcong95
        21
    marcong95  
       2017-11-21 18:35:06 +08:00
    个人隐私那方面的“被遗忘权”,我不太看好其可行性,因为基本上是个程序员都知道在数据库删东西都是只是设置个 flag。。
    JuicyJ
        22
    JuicyJ  
       2017-11-21 18:55:42 +08:00
    滋辞
    EricCartman
        23
    EricCartman  
       2017-11-21 18:57:10 +08:00 via Android
    @sammo 迫害妄想症
    Technetiumer
        24
    Technetiumer  
    OP
       2017-11-21 20:16:02 +08:00 via Android   ❤️ 1
    @coderluan
    @jasontse
    @ScotGu
    @sammo

    我認為,一個人如果犯了錯,那麼當時的法律就應該懲罰他,並且應該懲罰的足夠,而不是永遠讓世人記住他,這種懲罰太嚴苛了

    例子:
    你翻牆了,你這是犯法,你應該被記住一輩子,這是你一輩子的污點,永遠不能得到原諒,不只是一時的進監獄的懲罰,法律的懲罰根本不夠

    言論自由是否保護辱罵他人的權利?
    如果辱罵他人也是屬於言論自由,那麼“保存”他人的信息也可以屬於言論自由的,則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衝突,反之,如果辱罵誹謗不適用言論自由,被遺忘權也一樣。
    Va1n3R
        25
    Va1n3R  
       2017-11-21 20:28:04 +08:00
    支持
    coderluan
        26
    coderluan  
       2017-11-21 21:08:25 +08:00
    @Technetiumer 你这是把媒体网络和人混淆了,说的好像只要报纸和网络保存信息,那些人就永远不会被原谅一样,这两者明显没啥必然联系。
    ifsclimbing
        27
    ifsclimbing  
       2017-11-21 22:28:53 +08:00 via Android
    支持
    JJaicmkmy
        28
    JJaicmkmy  
       2017-11-22 00:22:49 +08:00 via iPhone   ❤️ 1
    @iappled
    Facebook
    Twitter
    GitHub
    Uber
    Instagram
    Telegram
    Line
    Discord
    Medium
    Dropbox
    ......
    国外的网站基本上都可以吧
    n0vad3v
        29
    n0vad3v  
       2017-11-22 00:24:45 +08:00
    @iappled
    還有以下:
    Github
    李子湖社區
    Scaleway
    Twitter
    stabc
        30
    stabc  
       2017-11-22 00:25:56 +08:00
    犯罪记录这种,要看具体什么类型吧。比如性侵儿童之类的犯罪记录我认为应该终身相伴。
    feather12315
        31
    feather12315  
       2017-11-22 01:32:54 +08:00 via Android
    2 不支持。
    生活没有如果。
    gam2046
        32
    gam2046  
       2017-11-22 08:57:52 +08:00
    @bumz 人有被遗忘的权利,那别人有没有记住某人的权利呢?

    这个点,我觉得挺有意思的。确实别人也有记住某人的权利,换而言之就是每个人有权让别人遗忘自己的自由,同时也有记住别人自由。这两者都是每个人的自由,但是当两者冲突时,我觉得基本原则就是自己的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自由。
    DiamondY
        33
    DiamondY  
       2017-11-22 09:06:26 +08:00
    个人隐私可以斟酌
    犯罪记录就不用斟酌了
    iappled
        34
    iappled  
       2017-11-22 15:08:02 +08:00
    @DiamondY 当然指的个人隐私
    bumz
        35
    bumz  
       2017-11-22 23:21:15 +08:00 via iPhone
    @gam2046

    你追求幸福的自由还妨碍到我 阻止你追求幸福 的自由呢 [手动滑稽]

    为了避免这样的文字游戏,首先我们得对不同种类的自由划清界限。

    假设你我毫无干系,那么此时 阻止你追求幸福 的自由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我们可以定义 “基本自由” 就是在大家毫无干系的时候仍有意义的自由。

    那么 “基本自由” 包括例如生存,追求幸福等。

    基本自由就是所有 在不干涉别人或被别人干涉 时天然具有的自由。

    显然,阻止别人追求幸福 不属于 “基本自由”。

    同理,被遗忘权也不属于 “基本自由”。

    被遗忘权是在对别人的记忆进行干涉,是在影响别人的自由,是在干涉别人的 “记住权”。

    因此被遗忘权和 “记住权” 没有哪个更优先。
    Technetiumer
        36
    Technetiumer  
    OP
       2017-11-22 23:23:09 +08:00 via Android
    @stabc
    性侵儿童之类的犯罪记录我认为应该终身相伴
    這點非常贊成,這種人需要受到最嚴厲的懲罰


    @gam2046
    記住權
    人類記住他人的自我權利 √
    網絡 / 媒體記住他人的權利 x

    被遺忘權
    被他人遺忘的自我權利 x
    要求網絡 / 媒體 遺忘的權利 √
    gam2046
        37
    gam2046  
       2017-11-23 09:25:35 +08:00
    真的很有趣,我也很赞成 @bumz 和 @Technetiumer 说的。

    对于独立的个体来说,要求其他个体忘记你,确实干涉了他人的自由。
    但是对于内容提供商、媒体、在公共领域具有发言权的机构和个人,允许你在非公共场合记得我,这是其作为独立个体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合、履行工作职责、作为机构代表时,我觉得必须要遗忘我。此时这个人不具有记住我的权利。

    至于犯罪记录,我觉得只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比如上面有人提到的一些恶性比较大的),可能可以考虑较长时间内(如 10 年,20 年)记录,期限内,无新犯罪记录就抹除了。终身记录并不一定真的是一种惩戒作用,假设我是当事人,我明知这种负面记录会一直跟随我,大概率我会直接破罐子破摔,更加作恶,因为我已经没有重回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机会了,此时社会承担的成本更加高。

    而对于一些恶性不是很大的犯罪(如数额较小的偷盗骗),在惩罚完毕后,其实可以不予记录。给人一个机会。
    关于   ·   帮助文档   ·   博客   ·   API   ·   FAQ   ·   实用小工具   ·   1356 人在线   最高记录 6679   ·     Select Language
    创意工作者们的社区
    World is powered by solitude
    VERSION: 3.9.8.5 · 35ms · UTC 23:51 · PVG 07:51 · LAX 15:51 · JFK 18:51
    Developed with CodeLauncher
    ♥ Do have faith in what you're do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