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edx 2015-10-31 21:42:38 +08:00
允许 FQ 罪、 FQ 罪、 FQ 软件 /服务提供罪
|
2
raincious 2015-10-31 21:56:30 +08:00
搜了下,发现: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8/12/content_101194.htm?div=-1 ( 2015 年 08 月 12 日 星期三) 看来这些早就有一些争议,还是看之后司法的解释在判断好了。 |
3
sixdian 2015-10-31 22:15:07 +08:00
方校长的罪最大,可以拉出去枪毙 100 年了吧,非法干扰网络通信罪,受影响人群 14 亿!!!受此影响,至少有 5000W 网络需求人群通过境外代理访问正常网络,按每个代理每月 5 美元成本计算,每年我朝将有 190 亿元人民币流向海外。
|
5
uRGB 2015-11-01 11:18:21 +08:00
V2 名义上没有删贴的,但会有一种“大方得体”的方式进行删贴,比如首页看不到了,相关节点看不到了,新注册看不到了等等,这样的逻辑,差不多等于带套不算强奸那个理论。
|
6
GNiux 2015-11-01 11:40:00 +08:00 via iPhone
V2 为啥不在海外建站来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