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2EX = way to explore
V2EX 是一个关于分享和探索的地方
现在注册
已注册用户请  登录
V2EX  ›  cmdOptionKana  ›  全部回复第 40 页 / 共 538 页
回复总数  10753
1 ...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 538  
78 天前
回复了 fields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现在年轻人的生活都这么精致了吗
我有个问题,你为什么会认为这叫做“精致”?

对于一个不爱旅游的人来说,可不可以说去旅游、去旅游拍照的人都叫精致?

对于一个从来不去咖啡厅的人来说,可不可以说,凡是去星巴克喝咖啡的人,都是精致的?

有不少程序员会买一个相对比较贵的机械键盘,算不算精致呢?

养宠物是不是一种精致的行为?

因为你问 “说一下你们生活中遇到的精致的人和事”,那就有必要说一下什么是精致了,要不然这个问题就很模糊,容易产生差异很大的理解。
78 天前
回复了 moudy 创建的主题 汽车 开了几天国内的高速,很不习惯
@dylanqqt 不至于故意不弄好,真的不建议沉迷于这种阴谋论思想。国内把汽车工业看得很重,公路基建的发展不算慢,大多数地区的人都知道 “要想福,先修路”,做不好的地方更可能是能力不足。
78 天前
回复了 moudy 创建的主题 汽车 开了几天国内的高速,很不习惯
@moudy
@twl007

一味比烂当然不好,但过度的批评也容易产生过度的鄙视,我提出反对意见中和一下。
78 天前
回复了 moudy 创建的主题 汽车 开了几天国内的高速,很不习惯
如果你之前是在印度开车呢?

全世界那么多国家,有的先进,有的相对落后,中国确实不算顶尖,但发展也是要时间的。

一个贫困农村小孩,参加电视节目去富人家里生活了几天,回到村里发言:我觉得农村生活有以下几点不习惯……
恭喜你重新发明了“缸中之脑”理论。

但是,“缸中之脑”是一个广为人知的理论,在 V 站这里也出现过很多次。

因此,就像一个流行曲作曲者,在听了很多歌之后,如果写出了和别人雷同的旋律,虽然可以认为他是不小心,也许不是故意抄袭,但至少可以说他不高明。

结论:你这个猜想不高明,不新鲜。
79 天前
回复了 jeesk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既要又要的选择?
有啊,网盘不是一大堆吗,国内外都有很多。

如果说国内,其实 onedrive google drive 也没有品牌效应,多数人用百度网盘。
79 天前
回复了 nenseso 创建的主题 职场话题 八小时工作制无法落实的一个原因
@NotLongNil 那是什么导致分配不均,有没有可能分配均匀?
79 天前
回复了 nenseso 创建的主题 职场话题 八小时工作制无法落实的一个原因
@lucasj 重罚企业…… 还要不要招商引资了。

世界上不是只有一个国家,重罚企业,不仅外面的资本不进来,里面的有钱人也会跑出去。
79 天前
回复了 nenseso 创建的主题 职场话题 八小时工作制无法落实的一个原因
@agood 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候,企业赚钱容易,程序员工资也高,加班少吗?也是疯狂加班啊。
79 天前
回复了 nenseso 创建的主题 职场话题 八小时工作制无法落实的一个原因
你已经想到了第一层,囚徒困境,不齐心。

那如果想齐心,一大群人想统一意见,一般会怎么做?

很简单,开会。

那如果一大群工人聚在一起开会,那成了什么?

上面已经有人给出了答案。
79 天前
回复了 laminux29 创建的主题 Windows Win11 某个更新把新建文本文档给干掉了?
试了一下没问题。不过建议改用第三方资源管理器,比如 OneCommander
@zictos 前面我也承认了,格式合同确实可以讨论,但关键在于有没有涉及 “重大利害关系”,楼主如果是有什么商业活动恰好被银行影响了,那还能争取一下,否则如果没啥重大损失,起诉当然可以起诉,但单凭“格式合同”,怎么看都觉得太无力了啊。
@zictos 你贴出的条文,是 “可以解除合同” 的情形,意思是即使合同里没有规定,遇到这些情形也能解除合同。

但,这不能得出 “除此之外,均不得解除合同”,这个逻辑,你理解吗?

这不是 “禁止解除合同” 的情形啊。

银行的依据,我猜写在合同里了,当然,你可以说你已经研究过合同,发现没写。那么,你有没有研究过合同,有没有写呢?(你也得预估一下银行的出招啊)
@zictos 你是不是找到了这个 “法律规定,凡是合同,一律不得单方面解除”,只要你能找到这条法律,那你就赢定了。那么,你找到没有呢?
@zictos 你说这个,肯定要看合同怎么写啊,你要是说 “合同里写明了,如果用户没有违反规定,银行就不能停止服务,违反什么规定,银行必须告知”,你说你找到了合同里有这样的条文,那你就是有依据。那合同里有没有类似这样写呢?
@zictos

1. 要不要脸,敢不敢宣扬,属于商业行为,法院还能管谁要脸不要脸?

2. “给一个理由是最最基本的了,这哪里还需要再提供什么依据” 你与银行沟通,可以这样说,但你现在是去法院,法院就讲依据,法官敢说“我这个判决没有依据,反正我认为这是最基本的,就是不需要依据的” ?

3. 格式合同是否有效,这确实可以讨论,但也是要讨论的,并不是 “凡是格式合同,都一定无效”。

你说了一大堆,还是没能提出什么法律依据、行业规定、合同漏洞,全都没有啊。
@ibruce

> 不想把整个诉状贴上来而已

"银行必须告知原因"的依据不是次要信息,反而是最最关键的信息。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明确告知并书面提供终止原告账户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

这里是不是应该由原告先提供一些行业规定或法律依据,说明“银行有义务告知原因” 比较好?

法院是中立的,你这边没提供依据支持你的诉求,法院也不会帮你找依据。
1 ...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 538  
关于   ·   帮助文档   ·   博客   ·   API   ·   FAQ   ·   实用小工具   ·   1042 人在线   最高记录 6679   ·     Select Language
创意工作者们的社区
World is powered by solitude
VERSION: 3.9.8.5 · 58ms · UTC 21:29 · PVG 05:29 · LAX 13:29 · JFK 16:29
Developed with CodeLauncher
♥ Do have faith in what you're do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