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武汉某大专,四月份寻思暑假没事干,找个公司实习看看,遂在某招聘 app 上投简历,发现一家公司找 go 工程师,问要不要实习生,面试环节都很顺利,直至 7 月份前老板还一直催我入职,7.1 号,第一天上班,结果不是之前面试的办公场所(???),自掏腰包打车去武大创意城,办公室就四个人,后来了解到,3 个人都是实习生,老板先是给了个 restful 任务给我做,完事儿后催着老板签了实习合同,中间感觉公司要凉,实习一个半
月期间,工资报表于 8.15 日发了一次后就再也没发过了,7 月份的薪资也是给我拖到了 9.30 号,一直催才给发的,目前状况是,七月份被扣掉了 8 天的薪资,8 月份就干脆不发报表了,总计 20 天薪资没有发,打电话老板也是不接,干脆就不理你了,打武汉劳动监察大队一律不受理,原因是在校生无法签署劳动协议,上来问问大家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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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yu90 2019-11-13 13:49:19 +08:00
与其耗时间和这种垃圾公司扯皮,不如好好利用在校时间,努力提升学历,提升技能,毕业找个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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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ezerGu 2019-11-13 14:22:27 +08: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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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REN 2019-11-13 14:47:44 +08:00
@NeezerGu #104 秀儿,是你吗?乐的我差点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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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7851260 2019-11-13 16:09:37 +08:00
我找的资料是这么说的
一、在校生能不能签劳动合同? 可以。 根据以下三点: 1、2008 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诸如此类的条款。 2、根据《劳动法》规定,年满 16 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 3、即便是 1995 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 号)的规定,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显而易见,此规定仅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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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7851260 2019-11-13 16:12:4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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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intwo 2019-11-13 16:30:18 +08:00
@binux 看完一大摞,就是心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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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w45611 2019-11-13 17:08:30 +08:00
请拨打扫黑除恶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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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wing 2019-11-13 20:33:17 +08:00
9151 太有意思了,看完 b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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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UNICODE 2019-11-13 21:19:21 +08:00
@NeezerGu 课代表铜币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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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getway 2019-11-13 21:28:02 +08:00
block+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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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tuo 2019-11-13 21:40:06 +08:00
我也被搞过. 学生简直没人权. 收 20%的税还要拖欠工资! 辣鸡法制体系也不保障!ml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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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xin 2019-11-13 23:12:23 +08:00
最主要的是法律层面证明雇佣关系存在且酬劳成立,剩下的就是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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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l007 2019-11-19 01:33:19 +08:00 via iPhone
在校学生可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当然可以!当然可以!当然可以!(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尤其是对于某些法官、仲裁员)那些因为 309 号文第 12 条规定而推导出来“在校学生的身份是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砖家),还属于劳动法的门外汉。 首先,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持“主体适格”论调的,就根本没有入门,没有弄清楚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谁有兴趣可以就此写一篇硕士论文,估计实务界对此话题兴趣不大,不赘述。 其次,关于判断“在校学生”提供了劳动(勤工助学)适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这一范畴。而关于劳动法适用范围,恰恰是 309 号文第一章第 4 条所明确的那四类(公务员和参公,现役军人、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后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慎对于劳合法第 44 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做了个扩大性解释,算是增加了“退休人员”,除了这五类,没有哪个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校学生”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第三,关于这些误读误导的砖家所奉为依据的 309 号文 12 条,恰恰属于第二章“劳动合同”专章,也就是说正是这一张规定符合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合同订立情形的调整。 第四,有过基本法律概念的人都知道,法律规范有三种:禁止性、强制性、授权性(或曰选择性),代表词分别是“不得”、“必须(应当)”、“可以”。309 号文 12 条说“在校学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不得视为就业”含义迥异。好比说你与你的对象结婚前关系不视为夫妻关系,与“不得成为夫妻关系”,能一样吗?接下来说“未建立劳动关系”,仍然不是“不得建立劳动关系”——你与你的恋爱对象“未建立家庭关系”能被理解为“不得建立家庭关系”吗?,再接下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呀!你见过哪个单位与在校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被宣告非法或者无效的吗?有的话请告知我一下。 第五,有人说了,那不是在校学生不能交保险嘛?我再一次清楚滴告诉你:有没有劳动关系,跟交没交社会保险,没有一毛线的因果关系。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建立后的附随义务,而不是因果关系。就好比说你是天朝子民就应该纳税,但是没有纳税的不能说他就不是天朝子民了。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的、国民一致性,单位和个人无权处分,而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诺成即可双方意思自治,劳动关系也是完全个性化的,只不过我们官府为了省事,从前把社会保险跟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了,就好比说感冒的人多发头疼,但是头疼的未必感冒,感冒的也未必头疼一个道理。到现在还有在同一单位干了二十年从来没有交过社保临近退休想缴社保却缴不进也补不进的现象呢,你敢说没有劳动关系? 第六,当时 309 号文出台有一个社会背景,就是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一方面经济不景气、结构调整( 4050 下岗、再就业工程),就业机会少,可是另一方面当时的大中专毕业生还是国家包分配,双向自由选择是后面的 97-98 年的事儿了。当时有些不负责任的学校,为了应付考核、虚报就业率(当时还没有扩招,就业率持续低迷该专业是要缩小招生规模的,这不就要了学校校长书记们的亲命了吗),就把原本是被实习单位接受实习(劳动法没有统一定义,都笼统地说为勤工助学)的人数,给当做“就业人数”上报了。人家单位可不干啊,我们自己的人员还要精简呢,怎么你实习的就赖在这儿成了用工了呢。得啦,以后不要实习的了。但是上上下下都知道,特别是工科生,实习这一环非常重要,是踏上工作岗位前的实战演习,比专业课都重要。所以官府出面给大家明确一下游戏规则:用人单位你们尽管放心,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会子还是“劳动合同关系”的错误思想在主导劳动关系呢),不会强令你接收下来的,大胆用!当然,你如果是自愿接受实习生毕业后留下来建立劳动关系,那国家感谢你还来不及呢,还谈什么禁止啊。 至于有人说“在校学生”的身份是学生,以学习为主,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我只想问问你有哪条法律规定每个人只有唯一的身份、不能交叉重叠?现在在校生结婚生孩子都被允许,怎么被你固定为“学生身份”就不能有当爹当妈的身份了吗?滑稽。狗尾续貂: 从性质上,我一向认定在校生提供劳动(不是学习的延伸)可以是劳动关系(不是强调“必须是”)。我也认同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比如机械设计)的大四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单位实习(比如宝钢),是专业学习的延伸,而不是经济性目的,可以认定不是劳动关系,但这需要法官、仲裁员在熟知劳动法法理后的自由裁量和判例行情。正文没有写,以免冲淡主要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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