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说:“纳税人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 5000 元 /月执行”,那么 10 月 10 日取得的 9 月份的工资适用于这一文件规定吧? 但是现在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1、10 月份发 9 月份工资仍按 3500 的起征点 2、按 5000 执行。
想了解一下你们公司是怎么执行的。 附:国家税务总局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72268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