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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beta 2014-12-16 17:52:54 +08:00 1
可能是视频网站搞的,他们买了版权给你看,你却去下载盗版的
等你下载不到带字幕的,不就必须来看我的广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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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z 2014-12-16 17:55:22 +08:00 1
字幕肯定有版权。台词不是电影创作的一部分(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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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z 2014-12-16 17:56:27 +08:00 1
你可以尝试把JK罗琳没翻译的原版书翻译一下,发上网看看她会不会告到你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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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t 2014-12-16 17:58:05 +08:00 1
的确是侵权,我觉得这个并不算很难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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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ang656 2014-12-16 17:59:40 +08:00 1
射手还卖硬盘 这个真不知道,人人倒是真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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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Zhu 2014-12-16 18:00:39 +08:00 1
字幕/剧本等也属版权方的著作权之列,但版权方一般不会对字幕翻译行为进行追究的
字幕一般都伴随着视频盗版行为,这是不能被容忍的,但是对于天朝这样的国度,即使你想在线付费看最新视频,广电也不会允许,涉及到所谓的意识形态.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46519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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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jjhb 2014-12-16 18:13:31 +08:00 1
制作字幕的确是侵权行为 这是在国外被确认的
只是一般不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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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thman 2014-12-16 18:53:22 +08:00 via Android 1
射手早就也卖了,大约两年前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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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g7086 2014-12-16 21:27:48 +08:00 3
@leiz
@hljjhb 翻译书和做字幕还是不一样。书籍里的文字是本体,翻译是把整部作品复制了;而做字幕是针对台词部分进行翻译,要欣赏作品光有字幕不行还必须有原始作品才行。 对于视频字幕来说,首先我们假定所有的资源来源都是合法途径。 那么首先如果我们要制作字幕,那么必定有一份合法的视频拷贝。这显然没有法律问题。 制作字幕属于私人使用,这在美国法律框架内是允许的,中国不清楚。 本质上这里的制作字幕的性质就和你同声传译给你年迈的父辈祖辈让他们理解视频内容是一样的。 然后上传字幕给别人。 #要说有侵权嫌疑,那也是在这一步。 但是你们要想,如果其他用户来下载字幕,他能够完整地欣赏这部作品吗? 如果你跑去电影院看电影,人家说我们有个放映厅,不放电影只放字幕,免费,你会坐下来看吗? 那势必你要有视频拷贝才行啊。 那根据我们的假设,你是购买了正版合法的视频拷贝后下载的字幕。 这样也就不造成侵权问题了,因为并没有影响到原始发行商的权力。 至于使用盗版视频配合字幕来观看的行为,显然是下载盗版视频侵权,而不是字幕侵权。 而且这做字幕就和发弹幕一样。 前者是对对白的翻译,后者是对视频内容的评论。 他们都是由少数人发送,不特定多数人接收,并在原始视频的基础上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 他们都是对原始作品的再创作再演绎。 如果做字幕侵权了,那显然发弹幕也就侵权了。 所以我觉得上面说的「制作字幕是侵权行为」,应当是「制作字幕版本的视频是侵权行为」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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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enc7 2014-12-16 21:56:23 +08:00
共产分子的思想总是难以理解的,或许应该将之打包送朝鲜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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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jjhb 2014-12-16 22:11:1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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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g7086 2014-12-16 22:47:35 +08:00
@hljjhb 这就有一个问题了。
第二节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1] 这条法律条文把「翻译」与「注释」列在一起。而我之前说的,发弹幕,恰恰就是根据影视作品发表的注释。那么也就是说,弹幕网站全都是侵权的了。 [1]: 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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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 2014-12-16 22:56:25 +08:00
> 用户无需注册即可浏览、下载和使用
嘿嘿。PT永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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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ush 2014-12-16 23:00:13 +08:00
@msg7086
这一条强调的是“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而著作权具体涵盖哪些权利在改法第10条有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这些行为没有侵犯到著作人的著作权或者著作人不追究时,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而且,“弹幕”根本就不是“注释”,属于“评论”……关键不在“弹幕”而在“弹幕视频”是否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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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g7086 2014-12-16 23:07:34 +08:00
@Luciush 首先我认为翻译行为并没有影响著作人的著作权,并且大部分的情况下著作人并不追究。
若著作人追究的情况下字幕组也会主动删除和停止传播的。这点在美国的字幕组圈子里应该是共识。 并且你说的这个「评论」与法律条文里的「注释」有什么区别呢? 比如有人发了一条「高能注意」来提醒观众后续有激情内容,这不算是注释吗? 我上面讨论的内容都是基于脱离视频只讨论字幕翻译的情况下,因为讨论的核心是射手网的字幕库。 视频是否侵权这个我觉得不用太多讨论大家都有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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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dyh000 2014-12-16 23:34:10 +08:00
@msg7086 翻译行为的成品只要进行了传播,就势必会影响作者的著作权收益,包括定价和出版收入。也可能影响作者想要传达的思想内容(如果翻译有误或未得到认可)。还可能涉及到作者的著作精神权(部分国家法律可能未规定),比如作者不想在部分国家发布,比如不想拆分发布,比如希望一字未改。
权利人不追究可能是由于成本等因素,通知删除是根据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两者并不代表未侵权。 评论与注释并不相同,提醒、诠释、解读等都可算作注释(并与作品本身构成演绎作品),个人看法、观感等才是评论(弹幕形式不确定。如果被压制成一个视频,应该也算演绎作品)。 弹幕视频本身就在侵权边缘,因为除非版权方允许(签署相关协议),否则网站似乎无权进行演绎作品的制作和公开展示,只是是否追究的问题。比如网站以正版形式提供了某部电影,但它还默认提供了一个带有大量恶搞台词的弹幕库,我感觉这构成侵权,无论是否被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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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jjhb 2014-12-16 23:36:54 +08:00
@msg7086 我要提醒一点 法律条文之间是不适用类比的
如果按你的思路 那么翻译、改编、注释、整理、汇编他人作品 就有了同样的合法性 你觉得如何呢 弹幕是注释吗 这需要法律去具体认定 不成立“我认为弹幕是合理的 所以于此类似的行为就是合理的” 如果按你的思路 难道我对影片发表评论或看法都算注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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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jjhb 2014-12-16 23:48:09 +08:00
@yfdyh000 对于你所说的“作者的著作精神权(部分国家法律可能未规定),比如作者不想在部分国家发布,比如不想拆分发布,比如希望一字未改。” 我其实很想吐嘈
不少游戏对中国锁区 我认为跨区购买就与盗版无异 有次我发帖了然后被喷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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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g7086 2014-12-17 00:04:05 +08:00 via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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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dyh000 2014-12-17 00:05:14 +08:00
@hljjhb 价值观导致的判断不同很正常,物质与精神需求也常是难以调和的。以及,每个人都需要些优越感,说破了还怎么做朋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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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g7086 2014-12-17 00:05:45 +08:00 via iPhone
爪机行动能力有限所以一并回复了,请选择性阅读对应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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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dyh000 2014-12-17 00:16:29 +08:00
@msg7086 并不存在默许,或者说默许未被法律承认。
翻译改编可以,讲给别人也可以(感觉,不确定;或者说过于轻微而不被追究),但传播可能就侵犯著作权。翻译改编后的作品你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但“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没有明确定义,我个人认为在主体展示时出现的额外内容都是注释,所以都存在判为侵权的可能性,感觉重点是传播/影响范围。 嗯,这点也许我理解有误,似乎著作精神权/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只涉及署名、诋毁等相关。但我感觉传播权还是会涉及到这些内容,也就是是否在某个地区出版发行。自己携带是另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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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g7086 2014-12-17 00:28:56 +08:00 via iPhone
@yfdyh000 如果主动放弃著作权并将演绎作品放入公有领域呢?
法律条纹毕竟不可能规定到巨细无遗,而且也要根据实际后果来决定,要不然人人都吃官司蹲班房了。 比如侵犯著作权要求追究的,应该要证明的确造成了负面影响。而实际情况是不少的演绎作品实际上增加了原作的知名度,增加了周边产品的销量,甚至可以带动剧场版等相关作品的销量。作为原作者和发行商,甚至有可能更希望类似的活动能够继续下去。 否则在美国的字幕组早就被干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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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jjhb 2014-12-17 00:50:57 +08:00
@msg7086
我认为的注释应当是「论语注疏」「论语集注」这类书籍 又或是「红楼梦脂汇本」 当然这不是不是我说了算的 仅供参考 ----------------------------------------------------------------- 「比如侵犯著作权要求追究的,应该要证明的确造成了负面影响。而实际情况是不少的演绎作品实际上增加了原作的知名度,增加了周边产品的销量,」 你这个解释就是Windows盗版论的翻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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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dyh000 2014-12-17 00:57:51 +08:00
@msg7086 感觉没有用。比如有人以任何改编形式诋毁、歪曲一部作品(并造成影响),即便他宣布这份“演绎”放弃著作权,对方也可以以侵犯著作权诉之。
所以,目前处在可能是侵权的范畴内。我没有发现有相关的免除条款,倒是可能有免责条款,如限期改正(删除)之类的。 要求追究责任可能的确需要提供造成负面影响的证据。但是,我觉得这并不改变产生侵权的事实。 只是版权人是否要起诉、法院如何认定和是否追究的问题。比如过于轻微可能就不会被起诉或追究。 以上是个人看法与感觉,欢迎指正。我非专业人士,不必过于较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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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g7086 2014-12-17 01:21:49 +08:00 via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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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7blur 2014-12-17 01:54:12 +08:00 via iPhone
很好奇人人的收支情况,有资料可查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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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dyh000 2014-12-17 02:11:30 +08:00
@msg7086 感觉设置“翻译权”除了因为经济效益,还有保持作品传达内容的正确性(由作者认可)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原因吧。具体由来得专业人士解答。总之,翻译权作为法律之一,无论多少理由,都不能说避开就避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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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vee OP 各位讨论的太远了吧
我国司法虽然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但看各位的评论,联系周边,从法官到平民,看来都是有罪推论的 |